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2民初字3528号

萧县大屯镇中心学校、萧县大屯镇史楼小学与王于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萧县大屯镇中心学校,萧县大屯镇史楼小学,王于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字3528号

原告:萧县大屯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刘伟,职务,校长。

原告:萧县大屯镇史楼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庆爱,职务,校长。

被告:王于汉,男,1965年2月25日生,住萧县。

原告萧县大屯镇中心学校、萧县大屯镇史楼小学与被告王于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萧县大屯镇中心学校、萧县大屯镇史楼小学于2016年11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萧县大屯镇中心学校、萧县大屯镇史楼小学撤诉。案件受理费3647元,减半收取1823元,由原告萧县大屯镇史楼小学承担。

审判员  朱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