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518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5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弘业恒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11号地。
法定代表人:黄衍红
被告:黄衍红。
被告:钟雪兰。
被告: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阳下街道洪宽工业村福清福舜家具有限公司(第9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衍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弘业恒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衍红、钟雪兰、福清弘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04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合计5364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凃孝萍
人民陪审员 汪 江
人民陪审员 曾茂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倩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