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刚。被执行人代泽伟,住辽源市。被执行人王振武,住东辽县。被执行人陈长林,住本市。被执行人田玉春,住本市。被执行人王家岐,住本市。被执行人代桂艳,住本市。被执行人丁玉芝,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泽伟、王振武、陈长林、田玉春、王家岐、代桂艳、丁玉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2月4日作出(2015)龙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屋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究尽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方东
审判员 朱春荣
审判员 金晏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