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1750号之二
原告:东盛洋伞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区九龙上海街*******号同珍商业中心**楼****室。代表人:吴建才,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莉,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柏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_42号20幢D区***室。
法定代表人:汤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本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斯莱德航运有限公司(SLADESHIPPING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休斯敦圣玛丽巷***套房,14811(14811St.Mary’sLaneSuite265Houston,Texas,USA)。在本院审理的原告东盛洋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柏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告斯莱德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因被告上海柏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被注销,申请变更被告为上海柏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股东汤平和魏华文。本院经查明,被告上海柏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汤平和魏华文,2016年9月5日,被告上海柏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出具注销清算报告,股东汤平和魏华文确认清算报告,并承诺该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由两股东承担责任。2016年9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注销被告上海柏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登记的决定。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被告上海柏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为股东汤平、股东魏华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本案被告上海柏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汤平、被告���华文。
审 判 长 季 刚
代理
审判员 单 丹
代理
审判员 董晓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倪梦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