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9188号
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白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进。组织机构代码:78440934-8。
委托代理人:金淼,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系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卢志勇,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马利英,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利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阳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李苹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