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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590号

合肥顺驰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与陈舒霞、查婷婷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顺驰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陈舒霞,查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590号

原告:合肥顺驰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俞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祥,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舒霞,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查婷婷,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原告合肥顺驰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舒霞、查婷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顺驰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顺驰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顺驰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