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590号
原告:合肥顺驰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俞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祥,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舒霞,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查婷婷,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原告合肥顺驰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舒霞、查婷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顺驰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顺驰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顺驰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