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第1984号原告乔秀丽,女,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于志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秀丽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秀丽于2016年11月25日以需要时间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秀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秀丽撤回对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秀丽负担。
审判员 王大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悦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