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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0620号

李波诉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波,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620号

原告:李波。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

负责人:简路易,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晶晶,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仲立。

原告李波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刚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思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