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0620号
原告:李波。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
负责人:简路易,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晶晶,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仲立。
原告李波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刚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思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