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638号申请执行人田治刚,又名田志刚,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庞治国,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4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庞治国偿还申请执行人田治刚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27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堂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