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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699号

张宗太与王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宗太,王荣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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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张宗太。被执行人王荣华。申请执行人张宗太与被执行人王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2278.1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41元,由被执行人王荣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