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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行审115号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新某峰、顾晓某伟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新某峰,顾晓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4行审115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男,局长。被执行人王新某峰,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被执行人顾晓某伟,女,1981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134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5)1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胜涛

审判员  岳新玲

审判员  陈合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