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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533号

汤润桃与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桃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润桃,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桃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汤润桃。

被执行人: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桃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桃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润桃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桃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怀化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桃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龙飞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马宏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舒武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