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2536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霞,女,1976年8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安博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东3区14幢408室。
法定代表人:侯美荣,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振霞与北京安博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钟 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