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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5515号

马晓龙与刘贤华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晓龙,刘贤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515号申请执行人马晓龙,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贤华,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第5515号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55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军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