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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123号之一

湖北省盛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昌坤泰矿业有限公司、付万林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省盛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坤泰矿业有限公司,付万林,杨红芸,阮建平,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盛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21-1-177号。法定代表人靳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琨,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宜昌坤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8号6层8房。法定代表人付万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万林。被执行人杨红芸。被执行人阮建平。被执行人张杰。关于湖北省盛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昌坤泰矿业有限公司、付万林、杨红芸、阮建平、张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宜昌坤泰矿业有限公司、付万林、杨红芸、阮建平、张杰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湖北省盛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省盛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宜昌坤泰矿业有限公司、付万林、杨红芸、阮建平、张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黄正文

审判员  苏 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郦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