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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刑医解1号

吕某某解除强制医疗刑事一审决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某某,任某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6)吉0821刑医解1号申请人吕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6年4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5日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吕某某系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由本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申请人任某,男,农民,系吕某某丈夫。申请人吕某某、任某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吕某某的强制医疗。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吕某某申请称,吕某某原患有癫痫病,但一直未治疗,2016年4月12日,吕某某妄想其儿媳要对家庭造成伤害,于是在中午用斧头、擀面杖将其儿媳吴某某打死。到案后,经公主岭安康医院鉴定为:癫痫性精神分裂症,后于2016年5月9日被送到洮南医院治疗,现已治疗完毕,病情好转,院方建议出院。因此,申请人及其家属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强制医疗措施。出院后,家人严加看管,保证不再危害他人。经本院审理查明:吕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9时许,因其儿媳吴某某声称要杀了其儿子任某1,于是趁吴某某躺在炕上玩手机时,用斧子侧面多次猛砸吴某某头面部,又拿擀面杖多次砸吴头面部,致使吴颅脑损伤死亡。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吕某某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吕某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决定对吕某某强制医疗,后在其被移送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时,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提出:吕某某自2016年5月9日被送至吉林省洮南精神病医院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至今。经过四个多月的治疗,病情好转,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充分,言语、思维等活动如常人。目前不宜执行强制医疗,建议坚持服药,加强监护。又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吕某某目前精神正常。上述事实,有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吉公安康[2016]法精鉴字第467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本院对吕某某、任某、吕东升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某某现经法定程序鉴定为精神正常,并有家人的看护,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吕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任某请求对吕某某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某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吕某某解除强制医疗。

二、责令申请人吕某某家属任某对吕某某严加看管。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丁乃军

审 判 员  周庆林

代理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