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7856号
原告:天津市东铁储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八号桥。
法定代表人:袁绪才,该公司经理。诉讼
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
委托代理人:刘庆涛,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翔虹金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407号3093室。
法定代表人:李静立,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东铁储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翔虹金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王福长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铁储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1元,由原告天津市东铁储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战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