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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759号

重庆市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利川市清源土渣清运有限公司、利川市清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利川市清源土渣清运有限公司,利川市清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西大道南阳安置小区店*栋*号。组织机构代码:07034646-1。法定代表人张光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利川市清源土渣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城隍村*组**号。组织机构代码:09059616-9。法定代表人余清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利川市清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城隍村*组。组织机构代码:07317400-1。法定代表人余清元,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利川市清源土渣清运有限公司、利川市清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证明该情况属实,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兵

审判员  李修贵

审判员  王广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