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彦,男,汉族,现住门源县。被执行人陈占寿,男,汉族,现住门源县。申请执行人李彦与被执行人陈占寿支付令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彦于2015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线索,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未执行款项3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050元,待被执行人陈占寿有给付能力时,本院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永军
审 判 员 张晓红
代理
审判员 马剑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