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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李彦与被执行人陈占寿支付令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彦,陈占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彦,男,汉族,现住门源县。被执行人陈占寿,男,汉族,现住门源县。申请执行人李彦与被执行人陈占寿支付令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彦于2015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线索,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未执行款项3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050元,待被执行人陈占寿有给付能力时,本院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永军

审 判 员  张晓红

代理

审判员  马剑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