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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67380号

张旗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张旗,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67380号

原告:张旗,男,1952年9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付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艳杰,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存,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旗与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超星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旗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旗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旗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

人民陪审员  宋治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铁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