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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2105号

蔡全华、张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全华,张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蔡全华,女,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磊,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蔡全华与被执行人张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被执行人张磊于2016年10月22日领取判决书,11月9日至11月18日为履行期,而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故此时本案据以执行的(2016)津0106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蔡全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刚

审判员 伊德普

审判员 张 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