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4685号
原告:阮孝敬,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刘越云,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阮孝敬与被告刘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阮孝敬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孝敬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00元,减半收取计2,600.00元,由原告阮孝敬负担。
审判员 陈庆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 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