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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4685号

阮孝敬与刘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阮孝敬,刘越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4685号

原告:阮孝敬,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刘越云,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阮孝敬与被告刘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阮孝敬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孝敬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00元,减半收取计2,600.00元,由原告阮孝敬负担。

审判员  陈庆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 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