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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137号

赵鹏翀与宗淑荣、赵玉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鹏翀,宗淑荣,赵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137号

原告:赵鹏翀,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宗淑荣,女,1950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赵玉良,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

原告赵鹏翀与被告宗淑荣、赵玉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赵鹏翀诉称,2016年5月21日,我雇佣工人在自家房屋的后墙上安装空调室外机,遭到宗淑荣及其丈夫赵怀有、儿子赵玉良的恶意阻挠。宗淑荣向我、我的家人及工人砸石头,用石头将我的手砸伤,并将我妈打伤,造成我妈眼底出血,后期治疗几万元。赵玉良对我进行推搡,导致我现在经常心口疼痛。故赵鹏翀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宗淑荣、赵玉良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赵鹏翀系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双井法庭庭长赵玉福之堂侄,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赵鹏翀系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双井法庭庭长赵玉福之堂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审理本案,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学芹

审判员  张 灵

审判员  黄 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金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