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刘畅,女,生于1989年01月15日,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张瑞华,女,生于1963年03月04日,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利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光明村*组。组织机构代码:05000188-8。法定代表人万良艮,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畅、张瑞华与利川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证明该情况属实,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兵
审判员 李修贵
审判员 王广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