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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743号

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韩庄镇郝村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韩庄镇东李相城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迎君

审判员  王 宣

审判员  王凤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