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韩庄镇郝村人。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韩庄镇东李相城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迎君
审判员 王 宣
审判员 王凤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