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3执1699-1832号

王思映与广州米琦钻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172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柏锦,广州米琦钻石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执字第5273-5354号(2016)粤0113执1699-18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柏锦等216人,均系广州米琦钻石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州米琦钻石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MichelWeinstock。申请执行人李柏锦等216人与被执行人广州米琦钻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4217-4433号《仲裁裁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359号至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8707195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福龙公路沙湾珠宝产业园12座厂房内的资产设备一批,现正由本院(2015)穗番法执字第5272号案进行评估拍卖。另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止营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除公司资产设备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资产设备已由本院另案处理,可待处理完毕后本系列案件统一参与分配,另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系列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穗番法执字第5273号至第5354号案、(2016)粤0113执1699号至第18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凌灼煊

审 判 员  黎炳林

代理

审判员  姜振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启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2015)穗番法执字第5273-5354号(2016)粤0113执1699-1832号案由:劳动争议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1月25日下午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424室参加人:

审判长凌灼煊、

审判员黎炳林、

代理

审判员姜振强记录人:刘启评议记录如下:凌:现在合议本院(2015)穗番法执字第5273号至第5354号案、(2016)粤0113执1699号至第1832号案,申请执行人李柏锦等216人与被执行人广州米琦钻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4217-4433号《仲裁裁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359号至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8707195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福龙公路沙湾珠宝产业园12座厂房内的资产设备一批,现正由本院(2015)穗番法执字第5272号案进行评估拍卖。另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止营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除公司资产设备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你们是何意见?姜:我认为,被执行人的资产设备已由本院另案处理,可待处理完毕后本系列案件统一参与分配,另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系列案应终结本次执行。黎:同意上述意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凌:同意你们的意见。经评议,合议庭一致意见如下:本院(2015)穗番法执字第5273号至第5354号案、(2016)粤0113执1699号至第18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