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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执214-1号

陈富与任立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富,任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4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陈富,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任立伟,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富与被执行人任立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一、被告任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富各项损失47,026.41元;

二、驳回原告陈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2.00元,由原告陈富负担594.00元,由被告任立伟负担1,048.00元。法律文书于2016年5月28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林峰

审判员  刘馨嵘

审判员  高秀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云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