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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4329号之一

姚春生与伍亮、侯劲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春生,伍亮,侯劲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329号之一

原告:姚春生。

被告:伍亮。

被告:侯劲松。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代表人:刘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姚春生诉被告任亮、侯劲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春生的治疗仍未终结,伤情鉴定亦未作出,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熊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