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409号
申请执行人:张贯
被执行人: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07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贯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港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0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艺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