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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020号

董志新、董志强与丁乐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志新,董志强,丁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董志新。申请执行人董志强。被执行人丁乐功。案由: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董志新、董志强与被执行人丁乐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卿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顾绍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