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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3103号

原告陕西某某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某某农化有限公司,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3103号

原告:陕西某某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西北农资商城。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

原告陕西某某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2016年11月25日,原告陕西某某农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某某农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农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明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