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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3843号

司桂华与王春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司桂华,王春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843号

原告:司桂华,女,1971年5月8日生,住天津市宁河县。现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春富,男,1968年1月15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司桂华与被告王春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司桂华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司桂华负担。

审判员 蒋 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利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