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昭欢纺织品批发部。被执行人西安齐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潘毅,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昭欢纺织品批发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3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昭欢纺织品批发部与被执行人陈潘毅、西安市齐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齐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潘毅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昭欢纺织品批发部支付货款244146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5038元,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潘毅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且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本案履行期限即将届满,经合议庭决议,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10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审 判 员 吴 波
代理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