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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财保230号

(2016)内0102财保230号张建国与杜新华、秦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国,杜新华,秦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财保230号

申请人:张建国,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

申请人:杜新华,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

申请人:秦英,女,汉族,内蒙古蒙银村镇银行职员,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张建国诉被申请人杜新华、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国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新华、秦英银行存款21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13125011900290022902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新华、秦英银行存款21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牧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