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5616号原告周剑,男,汉族,1942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邓大智,男,汉族,1935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剑与被告邓大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剑负担。
审判员 龚陵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