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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801号

姚光学与张玉玲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姚光学,张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801号

原告:姚光学,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国,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玉玲,女,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光学与被告张玉玲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光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姚光学负担。

审判员  闫长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