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801号
原告:姚光学,男,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国,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玉玲,女,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光学与被告张玉玲婚约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光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姚光学负担。
审判员 闫长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