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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5494号

高杰与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杰,高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494号原告高杰,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见,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国,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与被告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以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向其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驳回其起诉,原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3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于 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颖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