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293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陈尚苗,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程晨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告:戴宁,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周银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银苗所有的(以其妻徐明芬名义)存于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天柱山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