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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293号之八

陈尚苗与戴宁、周银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尚苗,戴宁,周银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293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陈尚苗,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程晨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告:戴宁,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周银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银苗所有的(以其妻徐明芬名义)存于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天柱山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