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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字第1639号

祁连合与胡振杰加工承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连合,胡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1639号

申请执行人:祁连合,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东方明珠小区*号楼*单元****号。

被执行人:胡振杰,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马庄乡胡家洼村。上列当事人加工承揽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城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王树龙

审判员  胡新和

书记员  郭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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