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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1815号

许文忠与王建景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文忠,王建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1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忠,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景,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海民,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文忠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文忠虽递交上诉状,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其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文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瑞

审 判 员  王蕾蕾

代理

审判员  梁 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