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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5099号

唐继宁与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继宁,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5099号

申请执行人:唐继宁,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执行人: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203号。

法定代表人:游海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继宁与被执行人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立案,申请执行人唐继宁向我院提出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104执50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怀智

审 判 员  陈 璐

代理

审判员  张海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