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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执579-1号

付翠霞与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翠霞,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579-1号申请执行人付翠霞,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德州丽都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德州市东风东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谭奇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做出的支付令,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名下2912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洪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