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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785号

刘加伦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加伦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785号移送执行人米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加伦,男,1973年0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易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加伦财产刑一案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米易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天明

审判员  郑从俊

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楚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