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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111号

朱庆全与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庆全,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朱庆全,男,1976年8月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街道天一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8154637-7。

法定代表人:陈宝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朱庆全与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许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