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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3107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3107号之二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公抗、刘发玲、代玉龙、代向东、代玉良、代秀臻、代玉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代向东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失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代向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