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9民初4262号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海波、姚永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海波,姚永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262号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爱东,委托代理人胡立贺(特别授权),被告朱海波,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永花,女,汉族,农民。

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波、姚永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传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