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262号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爱东,委托代理人胡立贺(特别授权),被告朱海波,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永花,女,汉族,农民。
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波、姚永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传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