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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324号

田明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田明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324号罪犯田明发,男,1982年9月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务农。原住贵州省松桃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铜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明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3000元)。2012年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10个月;2014年8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明发在2013年07月至2014年06月、2014年07月至2015年06月共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明发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审判员  张春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令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