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83执991号

申请人魏凤眉与被执行人李林兴、徐云美、福建省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凤眉,李林兴,徐云美,福建省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991号申请执行人魏凤眉,女,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李林兴,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徐云美,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李林兴,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魏凤眉与被执行人李林兴、徐云美、福建省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凤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1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的房产、车辆、林权均已被另案查封,暂未能处置变现,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梅文侃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