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宁,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程屯村人,现住石家庄鼎坚五金机电市场南区。
委托代理人:贾存红,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顺刚,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苏家庄镇苏家庄村人,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宁与被执行人张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张顺刚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顺刚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宁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现路执行员 朱卫涛执行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