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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577号

张奎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奎宗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57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张奎宗,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夏靖与被执行人张奎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34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小榕

审 判 员  钱苏闽

代理

审判员  陈维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学航 来自: